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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心得体会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时间: 2023-06-02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精选。

在人们对一些事感受到了新的念头时,这时候我们可以选择动笔来写一篇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可以总结自己的想法,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我们可以用什么样的笔触来书写心得体会呢?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1

数十年前,自然学家康拉德?洛伦茨发现刚出壳的幼鹅会依附于它们第一眼看到的生物(一般是母鹅)。

洛伦茨在一次实验中发现,他无意中被幼鹅们首先看到,它们从此就一直紧跟着他。

由此洛伦茨证明了幼鹅不仅根据它们当时环境中的初次发现来做决定,而且决定一经形成,就坚持不变。

洛伦茨把这一自然现象称做“印记”。

我们人类的第一印象和决定也会成为印记吗?

如果是这样,这种印记在我们生活中怎样起作用呢?

例如,我们遇到一个产品,我们接受的是第一眼看到的价格吗?

更重要的是,那个价格(行为经济学中我们称之为“锚”,“锚定”)对我们此后购买这一产品的出价意愿会产生长期影响吗?

同样的,对幼鹅起作用的对人类也同样适用,包括“锚定”。

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价格铺天盖地,我们看到生产厂家的汽车、草坪修剪机、咖啡机等的厂家建议零售价。

我们听到房地产代理夸夸其谈,大侃当地房价。

不过价格标签本身并不是锚。

它们在我们深入考虑后,想用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时才可以成为锚。这就是印记的形成。

从此以后,我们愿意接受的一系列价格——就像蹦级绳的拉力,总是需要参照原先的锚来决定。

因此,第一个锚不仅影响我们当时的购买决定,而且影响后来的许多决定。

比如我们看到一台57英寸液晶高分辨率电视机,降价卖7000美元。

这一标价并不是锚。

假如我们决定出这个价买下(或认真考虑要买),那么这一决定从此就成了我们以后买液晶电视机的锚。

它是我们的测量标杆,从那以后,不管我们再买电视或者仅仅是后院野餐会上和别人闲聊,都会用它与别的所有高分辨率电视机来做比较。

锚会影响各种购买行为。

我们一旦以某一价格买了某一产品,我们也就为这一价格所锚定。

例如,宾夕法尼亚大学经济学家尤里?西蒙森和卡内基?梅降大学教授乔治?勒文斯坦发现,搬家到另一城市的人购房时总是被原住城市的房价所锚定。

比如,他们研究发现,人们从物价水平低的地区(例如得克萨斯的卢博克)搬到中等水平城市(例如匹兹堡)时并不随之增加消费以适应当地水平。

相反,这些人宁可花与原来的城市差不多的钱买房,尽管这会使他们和家人在狭小的房子里过着拥挤的日子,或者住得不舒服。

同样,从高物价城市搬来的人却总花费和在原住城市相等的钱买房子。

换言之,从洛杉矶搬到匹兹堡的人一般不会降低他们的消费来俯就宾州的物价水平:他们的消费水平与在洛杉矶时差不多。

我们似乎习惯于某一特定的房价水平而不愿改变。

实际上,跳出这一局限的唯一方法就是到了新地方先租房住上一年左右。那样我们就适应了新环境——过一段时间我们就能按照当地的市场水平去买房子了。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2

从呱呱坠地之是起,人们就开始了消费,消费是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商品日益丰富,人的消费选择越来越多样化,消费水平不断提高。

人们的消费观念在发生变化,体现享受与发展需求的住房、健康、教育、休闲、交通、通信等支出的比重迅速上升。人们已经不再仅仅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的满足,而是更加注重通过消费提升生活品质,追求更加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同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经济”已经触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为了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大发展,我们国家在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让我们小学生——社会的“小消费者”能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学校和社会也通过漫画图解、手抄报、黑板报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消法》。

有一天,我去校园对面的文具店买文具盒。回家后,我刚要把笔都放进新买的文具盒时,盖子突然掉了。我想:掉了就掉了吧,屈屈一个文具盒,再买一个就行了。这次没注意,下次注意一点。可是,我又想到最近学校组织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告诉我们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用法律来维权。一想到这,我决定先到文具店讨个说法。

于是,我拿着文具盒来到了文具店,要求商家给我换一个文具盒。可是,他怎么也不承认这个文具盒是在这买的,还说:“我从来都没见过你,你怎么可能来过这儿。”我一想起当初来这买文具盒时,他是面带微笑向我介绍产品,现在却翻脸不认账,就气得咬牙切齿,真虚伪!我要通过法律这个武器来解决这件事!于是,我拿起了电话拨通了12315.不到十分钟,运河镇工商执法人员赶到了现场。经过执法人员对商家的批评教育后,商家终于承认错误,答应我的要求,表示下次进货时会多注意。这次事件中,不仅我得到了赔偿,更重要的是这个文具店的经营者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保证了商品的质量,提高了服务水准,使更多消费者得到了更为优质的服务,也促进了自己的发展。同时也体现了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保护了消费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刺激了生产者和经营者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这样才能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惠共赢,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我们少先队员作为祖国未来的经济建设者,更要认真学好《消法》,以便将来能站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这场战斗的最前沿。为了社会的和谐,让我们现在就吹响号角吧!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3

21世纪的中国市场越来越强调消费者的个性化、感性化,因此对消费者的心理把握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复杂。从品牌和消费者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可以看出品牌建设的复杂性,品牌建设与消费者行为之间的互动、多变的关系。只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有利于我们的品牌建设和维护的工作过程,起到指导消费者行为的作用。

品牌,是一种商品区别于另一种商品的标志,使商品独特个性的代表。品牌概念引入中国仅仅是近二十年的事,服装品牌也是如此,随着其商品逐渐受消费者的喜爱,其品牌也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品牌也不仅仅代表一个产品的符号,而是体现了产品的内在价值,良好的品牌声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衣食住行等维护生理需求的物质消费已基本满足后,人们在精神方面的消费需求就表现的越来越突出,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比以往要重视心理上的、情感上的满足,在这方面,品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我国的品牌管理较为混乱,国际品牌进出频繁良莠不齐,给我国的消费者造成识别上的困难,各品牌迟迟未能获得应有的拥护者。我国加入WTO以来,不断加快我国服装业的国际化进程,使服装企业在规模上和制造水平上已经具备了世界主流市场的基本条件。在未来的3年里服装企业将不断提高和更新经营理论及市场营销手段,大力发展自有品牌,进入提高产业附加值和品牌附加值的新发展阶段。

当前所倡导的“名牌战略”是适应消费者行为而产生的,因为强势品牌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是品牌的最一般性能。强势品牌能给消费者心理带来一种冲击效果,产生购买动机,而一旦适用,由于较好的实际效果,而获得较好的评价,口碑逐渐形成,进而达到信任、强化、情感共鸣的效果,综上所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消费者行为是企业最为关注的因素之一。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其所有的产品开发和营销活动都应当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基础来进行的,只有提供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服务才是企业的发展之道。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4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刚刚步入大学的学生们。这些群体年纪较轻,有区别于其他群体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这是为什么,听小化给你细细道来。

其一,他们消费的需求旺盛;其二,他们的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消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不同于别人的消费观念和较弱的消费能力影响着大学生的消费,他们可能会选择通过借贷的方式预支未来的资金来满足自己的消费意愿。

因此,关注大学生的消费情况,研究他们如何消费和他们的消费心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走上正确的消费道路,成为各大高校的重要课题。本次调查借315消费者权益日的机会,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大学生的消费情况和他们是否使用校园贷。下面,让我们跟着小化一起看看吧!

本次调查面向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大一新生,下发问卷共288份,回收244份,回收率84.72%,有效率95.9%。我们将这些群体按照月生活费划分成四个层面:500-1000、1000-1500、1500-2000、2000以上。

调查结果显示月支出消费总额在500-1000元的同学占22.2%,在1000-1500元的学生占62.3%,在1500-2000元的同学占11.1%,在2000元以上的同学占8.5%。由此可见,大部分学生的消费总额基本集中在1000-1500元,以现在的经济水平来看较为合理。

但是,可以从上述数据中看出月消费差额较大,最高消费总额与最低消费总额约为4倍关系。

这一结果在月生活费1000-1500元的同学身上体现尤为突出。在第11题多选题当中,选择购买服装的人数和在其他方面花费的同学分别占37.6%和36.9%,当然,将生活费花在电子产品和交际的人数占27.3%。

从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在物质和交际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加,娱乐和网络活动较多,但对于读书方面不给予重视。这说明现代大学生缺乏对精神世界的填补,更多的丰富自己的物质生活,这导致他们的精神世界较为匮乏从而对电子产品产生了过多的依赖。

从调查看出,96.5%的学生认为校园贷不太可信或不可信,但均没有使用校园贷的行为。由此看出,当代大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较强,几乎不存在消费的攀比心理,同时对校园贷的危害也是比较了解。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5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们经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为孩子们提供最好的教育。不仅如此,我们还需要考虑如何在繁忙的生活中管理好我们的经济,以便尽可能地节约财务资源。

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些我在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时所获得的消费心得和体会,希望它们能够为其他同行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和智慧,更好地管理自己的经济。

首先,我建议大家要事先制定预算。在购买任何东西之前,一定要计算好自己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确定自己能够负担得起的价格范围。只有在经过仔细的预算规划之后,我们才能够更明确地了解我们的可支配收入、把握经济状况,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其次,我们必须学会更加精打细算。虽然我们不能牺牲我们的基本需求,但是我们可以尝试寻找优惠或折扣,以便将我们的开销降至最低。我通常会在打折时购买一些孩子需要的物品,例如课程材料、学习工具和玩具等,通过这种方式来节省不必要的经费。

此外,我们也可以考虑与其他教师共享资源。我们可以像合作伙伴一样合作,共享教学机会、材料和设备等。这是一种非常经济实惠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个体压力,而且可以获得其它教师的建议和支持。

最后,我认为我们应该经常检查我们的开支情况。为了实现经济上的稳定和成功,我们必须时刻监控自己的消费习惯,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此外,我们还可以避免过度依赖信用卡,避免负担过多的利息和费用。关注我们的账户和记录我们的教育目标将使我们成为更理性和明智的消费者,更好地管理我们的收支情况。

总而言之,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们不仅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进行教育,同时还需要通过精打细算,以实现个人经济上的成功。通过合理的预算制定、优惠购物、共享资源和监视支出等举措,我们可以确保我们能够在经济上更稳定,确保我们的教育目标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6

新修订的消保法针对近年来消费领域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还没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规定了消保法规定了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范围太窄、举证责任时限短等问题。

(二)一些新的消费领域缺乏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服务领域和预付卡消费成为消费维权案件集中的新领域。

(三)消协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在实践中存在着登记管理不明确、编制经费不到位、履职能力不适应的情况。

(四)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消保法实施一年多来,对于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保障消费维权,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在贯彻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网络消费成为消费侵权案件的多发领域。据商务部反映,互联网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侵权假冒的重点环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行,检查组自此认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必将更全面的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7

如何了解消费者?

我们通常认为,消费者就是在消费过程的三个阶段中产生需要或欲望、实施购买并处置产品的人。

消费者对营销策略的影响

网上冲浪确实有许多乐趣,但是,严肃地讲,为什么经理人、广告人和其他营销专业人士都必须了解消费者行为呢?

很简单,理解消费者行为是一件好事。营销的基本观念认为,公司是为满足消费者需要而存在的,只有当营销者比其竞争者更好地理解那些可能使用他们正在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组织,这些需要才能得到满足。

消费者反应是一项营销策略是否成功的最终检验。因此,对消费者的认识应成为每个成功营销计划的一部分。消费者数据有助于组织定义市场,并识别对一个品牌的威胁与契机。而且,在这样一个广阔多变的营销世界里,没有什么是永恒的:对消费者的认识还可以保证产品不断地吸引自己的核心市场。

消费者对物流的影响

定义物流的表述各有不同,但是物流的管理的两个关键目标是相同的,一是达到顾客服务水平;二是通过最低成本实现这一目标。由此可知,顾客即消费者,对物流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物流产业的落脚点在于最终的消费者。消费行为趋势以及消费结构的变动,对经济结构起校正作用,从而带动物流产业结构的变动和升级。由于消费行为的多样化,迫使企业以差异化作为主要策略,深化产业分工,进行市场细分。形成新产业链,不断拓展产品系列,增加供给的多样性和可得性。同时,也就给相关的物流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物流服务的柔性和敏捷性。

1、关于物流需求量的提高

物流需求量是随着经济增长以及消费行为中对物流需求增长而增长的。物流需求的具体内容与消费行为的阶段变化息息相关。不用说,在人们经济水平低时,物流的需求也不会高;而经济状况好时,人们消费行为增多,从而,物流的需求量也会提高。举个例子,在我国,“倒爷”曾是个非常出名的称谓,也代表一种典型的消费行为模式,初始,“倒爷”是指发现货品在不同地域有着差价,把货品从这边买来到那边去卖,从中获得利润的个体户。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物流,由于“倒爷”的增多,或者是“倒爷”实力的壮大,物流需求量也提高很多。

2、关于物流质量的提高

随着消费行为结构的升级,消费品技术含量增加,单位产品的价值增加,对于物流服务质量的要求也就增加,主要表现在缩短物流时间的同时提高物流准确性、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等方面。在恩格尔系数较高的时期,消费行为运输的内容主要是基本消费品如食物衣着等,对运输条件的要求十分低,基本不需要包装;在消费行为演化到发展型享受型阶段时,流通和包装加工需求开始增加;运输已不再是物流需求的主要内容,以保证物流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的多样化的物流服务成为主要要求。这一时期,对于物流作业量的需求有增加,但相对于经济发展,物流的需求强度降低,物流需求的增长更多的体现在对物流服务的多样化和对物流服务效率要求的增长方面。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8

老师根据工作实践为我们讲解了消费者管理的重要性及与企业生存的密切联系,加强了我的理论基础,拓宽了思维,提高了认识,使我对怎样成为一名合格的管理者有了新的理解。消费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消费者关怀是消费者关系管理的中心,消费者关怀的目的是与所选消费者建立长期和有效的业务关系,在与消费者的每一个接触点上都更加接近消费者、了解消费者,最大限度地增加利润和利润占有率。

对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解:

消费者关系管理的核心是消费者价值管理,它将消费者价值分为既成价值、潜在价值和模型价值,通过一对一营销原则,满足不同价值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提高消费者忠诚度和保有率,实现消费者价值持续贡献,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消费者关系管理(是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达到竞争制胜,快速成长的目的,树立消费者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判断、选择、争取、发展和保持消费者所需的全部商业过程;是企业以消费者关系为重点,通过开展系统化的消费者研究,通过优化企业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企业效率和利润水平的工作实践;也是企业在不断改进与消费者关系的全部业务流程,最终实现电子化、自动化运营目标的过程中,所创造并使用的先进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和优化管理方法、解决方案的总和。

以消费者为中心,不单单是指以消费者为上帝,是指已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为中心。

更重要的是如何能获取和保留消费者,如何能从消费者身上赚更多的钱为中心,在实际中一对一营销就以利润为中心的营销。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是获取和保留消费者的最佳手段之一。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设立清晰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进度表:这个目标一定要可衡量、可检查,不能模棱两可。再者,目标一旦确定,一定要层层分解落实。

其次,我们要做好消费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创新,加强服务能力的提升,扩大增值潜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关系。

再者,要确立忠诚管理的.营销理念,善于识别消费者与了解其期望,主要根据成交额和发展潜力做好ABC分类管理。

第四,在企业内部制定标准化服务措施,妥善解决每一个售后服务,达到满意度99%以上,切实培养员工忠诚,以保证向顾客的价值传递。

我知晓管理无止境,更能体会学无止境的涵义。一个人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地充实自我,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更好的做好工作。今天的培训,不仅让我学会了自我思考,自我学习,自我管理。我的自信心也大大增强,让我能把所学的知识带到工作中去,实现自我价值,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个人认为企业做大做强,消费者管理不可疏忽,CRM应放在第一位置考虑。

关于消费的心得体会 篇9

2014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不足。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部分商品除外)。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的确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尽管医疗和教育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教育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服务属性。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部分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服务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四是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服务,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规范。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2015年x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较困难。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罚。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电话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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