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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养老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 2023-07-09

养老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精选(5篇)。

当我们的任务完成时,往往都需要写一份个人总结。通过个人总结,我们可以更为客观的发现自我。每写一次个人总结,就仿佛在告诉我们:每一份工作都是有意义的,它们的价值也是巨大的。那么撰写个人总结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养老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养老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篇1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征地时男满16-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女满16-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筹集。筹资比例:个人和村(居)集体承担筹资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不足部分由村(居)集体和个人补齐;市政府承担筹资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第十一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直接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次性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总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

其中,个人和集体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70%

政府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30%

第十二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缴清当次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比例,分次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

其中,个人和集体每次缴费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70%

政府每次补助金额=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缴费年限×12(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比例×30%

个人承包土地被征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土地面积(亩)÷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100%

养老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篇2

(Dsbj1.CoM 读书笔记吧)

全区有11个乡镇,96个村。共12万余村民,其中应参保7.5万余人,已参保7.28万余人,参保缴费4.5万余人,待遇发放2.78万余人,参保率达97%。

20xx年4月,全区各乡镇均召开了征缴工作动员会,对辖区内工作开展进行部署,我局分别派遣业务骨干参加乡镇工作动员会,对政策变动情况及征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为保费征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4月至6月,全区各乡镇统一行动,开展20xx年保费集中征缴工作。

截止20xx年3月,基金共收入2869.04万元,其中个人缴费收入577.84万元,政府补贴2291.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0xx.4万元,省级财政补贴92.6万元,市级财政补贴61万元,区级财政补贴119.2万元。资金总支出2492.58万元,其中基础养老金支出2452.6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39.97万元。其中为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323511人/次发放养老金2667.45万元,其中城居养老保险45107人/次,发放养老金383.16万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78404人/次,发放养老金2284.29万元。

由于城乡居保业务档案整理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我局在做好养老金发放的同时将工作重点放在业务档案整理上,在业务大厅留有必要的办公人员外其余工作人员全部进行档案整理。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加班加点进行规范化档案整理工作,共整理档案48册,其中征缴类7册,管理类31册,待遇类10册。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为确保城乡居保基金安全,杜绝死亡冒领现象发生。我局于20xx年1月1日开始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开展生存认证抽查工作。截至3月底,我局已对全区11个乡镇的20个村抽查认证完毕,共计抽查认证50余人,未认证人员0人,死亡冒领人员0人。

我局已对全区参保的居民5.7万余人进行了个人信息采集工作。并上报到市信息采集中心。为确保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稳步进行,我局对全区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的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保证所有网点的机具能够读取社会保障卡。目前已发放社保卡1万余张。

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我局服务大厅共计受理群众咨询1万余次,填写参保登记表1700余张,很好的服务了广大参保群众,及时解决了参保群众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问题。

虽然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对个人参保信息进行了张榜公示,但存在着老百姓不注意看或看不懂的情况,造成老百姓对个人参保缴费信息模糊不清的问题。

部分群众对参加新农保受益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新农保领取待遇低,缴费周期长,参保热情不高,有的甚至表示不愿意参保。还有部分农村居民由于受过去“老农保”影响,担心政策变化为参保资金的安全问题担忧。年轻人觉得养老问题遥远,认为参保缴费时间长,等到年纪大些再参保。

(三)工作手段和工作经费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由于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没有形成社区、办事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的联网互动,多数社区依靠手工完成养老保险相关的表、册、卡,基层经办人员工作负担重。就业、社会保障等业务逐步下移至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基层经办人员工作和精神负担重。

(四)保障水平低,政策激励性不强。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与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现行城乡居民能领到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只有60元,对农村居民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城乡居民养老的保障作用不大,跟城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经济增速较快和物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待遇标准相对较低,造成了对部分中青年人吸引力不强,参保意愿不高。

(一)尽快设立协办员岗位,保障我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层工作的通畅和稳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政府性社会保障工作,是需要地方政府统一调配部署相关部门人员,财政经费给予保证才能完成的一项惠民工程。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上,我们经办部门更需要乡、办及社区村委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各项业务工作。国务院、省、市各级政策文件明确要求,每社区、村要配置一名保险协办员,专职或兼职来为辖区居民办理保险业务。建议我去尽快设立协办员岗位,充实基层工作人员,适当增加此项工作的经费投入,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社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我们将采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社区三级联动的方式,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选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对政策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尤其要重点做好针对外出务工经商的中青年城乡居民的政策宣传工作,消除他们对政策的误解,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加快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社区、办事处和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互动共享,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安排各种社保缴费时间,减轻群众缴费负担和基层经办人员工作压力。(四)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经办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执行力、业务经办能力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对我区在试点工作中群众反映的保障水平低、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把群众的要求和期盼及时报告给上级,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符合实际。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供给能力,建立缴费激励机制,逐步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使参保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养老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篇3

3月19日,记者从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获悉,从今年起,矿山集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将按照我市新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领取养老金。

新出台办法规定,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由原来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150元,同时取消了个人账户强制缴费规定。过去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从个人缴费的4个档次(3600元、5400元、7200元、9000元)中选择一个进行缴费,才能享受相应养老保险政策。而新办法规定,个人缴费将采取自愿原则,若选择不缴费,则男士到60周岁,女士到55周岁之后,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150元。在选择按照上述4个档次自主缴费之后,参保人员则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金180元、195元、210元、225元。

此外,新办法还取消了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限制,意味着现阶段既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又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这两项保险,符合两项同时参保的农民即使在不交一分钱的情况下,在60周岁之后每人每月可领到205元养老金。原先每月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的人员只有七八十人,现为原先人数的两到三倍。

该项政策的出台无疑为缓解因征地而产生的矛盾,解决农民失地之后养老问题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矿山集街道办事处将严格落实相关公示制度,做到参保工作的流程化、精细化、透明化,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国家的好政策。

[安徽淮北矿山集办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

养老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篇4

一、我区于20XX年9月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到当前,共计XX人参保,缴纳XX万元参保费用。发放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XX万元。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老农保”)衔接。

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与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3、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其选择2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另增加5元;200元以上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标准再增加5元,增加部分总计不超过20元。

1、缺少专职工作人员。

2、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未安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软件,后续工作无法开展。

养老保险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篇5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构建和谐海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4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 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因累计征地失去2/3 以上农用地、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本办法实施后,因被征地失去农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标准的农业人口,也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土地面积、被征地农业人口所在村人均耕地面积来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数。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被征地农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参保人”是指按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资、合理分担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

(一)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后,负责实施征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土地数量、被征土地单位人均耕地水平核定被征地单位被安置人口总数,交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情况确定具体安置人员对象名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 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辖区政府审核,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为其办理被征地安置人员证书。

(二)被征地安置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确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数,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的具体名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2/3 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辖区政府审批,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后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时未满16 周岁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愿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引导其参保缴费。年满16 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金)或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但因失业或下岗等原因停止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本办法实施前,年满16 周岁、不满3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实施前,年满35 周岁,男不满60 周岁、女不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本办法实施前,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选择趸缴的方式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

(四)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时年满16 周岁,男不满60 周岁、女不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五)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时男年满60 周岁、女满55 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以趸缴的方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经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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