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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管理工作总结

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时间: 2023-12-11

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集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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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篇1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明确提出要逐步构建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城市公共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安全便捷、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轨道交通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公众。自1965年北京地铁一期工程建设开始,经过4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截至20xx年6月,全国运营线路总里程达到585km,总投资6000亿元,同时还有10余个城市拟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面对轨道交通大发展的现状,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越来越被广大轨道运营单位所重视。

运营服务作为地铁最大的服务载体,任何故障都可能引发媒体和民众的高度关注,对运营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甚至对地铁的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必须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铁的手腕、铁的纪律、铁的面孔来抓安全工作,始终坚守“没有安全就没有运营”的理念,落实各项运营安全工作措施,打造平安地铁。

任何一名员工都是运营安全工作的重要力量,运营服务的高品质体现着每名员工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水平,企业强大、运营稳定有序与每名员工的成长、利益、价值是一个共同体,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安全运营离不开每名员工的努力,企业和员工只有相互依存,才能共同发展.持不懈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培育企业安全氛围,让员工深刻体会到安全工作与自己息息相关,形成“人人想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善安全”的文化氛围。

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这项工作永远都没有干完的时候,是永远都不可能结束的,长期下去容易使人麻痹大意,提出用“投石头原理”防麻痹,经常地“敲打点击”,使员工警钟长鸣,保持警惕。同时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带着责任抓安全,带着感情抓安全,带着使命抓安全,抓重点部位,抓重点环节,抓重点岗位,力求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实证明,98%的事故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主动控制住事故链和风险源,消除安全隐患,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基于此认识,地铁运营单位必须不断加强运营安全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理事故故障的能力,努力做到“三个最低”,将安全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将安全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将安全方面产生的干扰降到最低。

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支撑。坚持创新的原则,各项工作的难点,保持运营安全工作可持续稳步发展,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运营安全工作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国家建设部等有关部委组织的国家标准研究和参编工作、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等活动,及时掌握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最新的发展动态。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保障。规章制度是管理工作的基础,建立科学的、完善的、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使安全生产有章可循,是非常重要的。在地铁开通运营前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用规章制度约束员工的工作行为,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指引。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安全法律法规的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行车组织规章》等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涵盖公司的各个专业、运营生产环节,使各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都有章可循,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目前,国内许多地铁都开展了ISO9001质量体系和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国家也出台了《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都为规范运营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应不遗余力地宣传贯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各级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原则,有效发挥“纵管到底、横管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网络作用,形成安全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网络化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上自总经理,下至基层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和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将安全生产目标纳入考核内容,明确各层级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生产目标,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加强监督检查机制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关键。安全检查是对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运用“破窗理论”抓隐患,抓漏洞,漏洞不补必酿大祸。建立班组每周一查,中心每旬一查,专业管理系统每月一查,公司每季一查的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坚持安全检查以自查自纠为重点,自下而上,查找不足。严抓隐患整改,按照“五个落实”,即任务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质量落实、时间落实,按期整改完成;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逐步建立安全隐患管理机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管理统一起来,并落实到工作制度中,形成健全的检查网络,实施有效监控。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抓好运营安全工作的基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对新进员工实行三级(公司级、中心级、岗位级)安全教育;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外,规定内部特种作业项目,如:LOW操作、客车司机证等;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利用安全宣传月、119消防日等活动,在车站、列车等宣传阵地,向市民派发安全实用手册,不断提高员工和市民的安全意识。通过广泛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有效地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根据国内外地铁运营救援抢险的经验和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针对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发生火灾、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大面积停电、爆炸、自然灾害以及应设备故障、客流冲击、恐怖袭击等其他异常原因造成影响运营的非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国家和地方发生紧急事件、疫病传播情况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另外,还要针对部分预案经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报市政府。

组织员工对各种预案进行学习,按计划进行演练,演练的方式包括培训式、桌面式、突发式,在演练的过程中,每个安全点都安排评估人员把关,使演练活动有序、安全的进行。定期的实战演练可以及时暴露预案的缺陷,发现救援设备是否足够、发现运营设备是否完好、发现员工是否熟悉掌握各种规章,改善各部门间的协调作战的能力,增强员工的熟练程度和信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演练检验规章、设备和预案,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增强员工对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安全奖惩办法”,定因、定性、定责,严格惩处,通过教育和处罚使员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增强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将“降低故障率事件率”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专题研究,开展地铁事故案例研究,学习先进一流的运营安全管理,博采众长,取长补短,用“投石头原理”防员工思想麻痹,不断在“在平静的水面上荡起水花”,让每个员工认识到任何时候都不要把安全生产形势估计得过好,要始终保持一种危机感和忧患感;同时,转变观念,对发生的事故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从领导层、管理层上剖析深层次原因,从加强管理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变事后惩处为事前预防,不断提高事故分析处理能力。

目前,国内地铁都建立了相应的公安部门,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与地铁公安的合作,充分依靠公安力量,保障地铁的平安秩序,建立《警地联动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联动例会制度,工作联系机制及联动应急机制。通过双方精诚合作,共保地铁平安。

地铁作为为大众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大容量、准时快捷、安全高效的优势,对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出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以上为作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运营安全管理实践的总结,通过与国内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人员互相交流,共同提高地铁运营安全水平。

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

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地铁运营安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毁地铁设施;

(三)干扰地铁通讯信号系统;

(四)堵塞地铁出入口、通道和通风设施;

(五)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妨碍行车瞭望;

(六)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

(七)阻碍地铁列车运行或者进入地铁轨道或者隧道;

(八)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

(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部门制定的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保证运营服务的质量。

运营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设备,保障出入通道畅通,保持车站和车辆卫生、清洁,保持服务标志明显、准确。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市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服务标准的规定,制定有关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标准确定行车密度与首末班车行车时刻。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二十五条 运营过程中因运营单位的过错不能继续将乘客送往地铁票面目的站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退票或者组织其他交通工具将乘客转运至目的站。

第二十六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

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铁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铁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地铁交通的用电、通信、用水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和运营服务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地铁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

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运营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运营异常时,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并报告市政府;评估报告中有关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予以改进。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应当书面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及建议的接收渠道和处理、反馈机制,对乘客的投诉或者交通部门转办的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接到报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铁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无法有效疏导客流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站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引起暂停运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先抢救伤者、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2月28日起施行。

经市政府三届一四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

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

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地铁运营安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要求建设或者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地铁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毁地铁设施;

(三)干扰地铁通讯信号系统;

(四)堵塞地铁出入口、通道和通风设施;

(五)在地铁地面线路曲线内侧妨碍行车瞭望;

(六)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围墙、栅栏;

(七)阻碍地铁列车运行或者进入地铁轨道或者隧道;

(八)在地铁出入口外侧30米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九)在地铁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外侧5米内堆放物品;

(十)其他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地铁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部门制定的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运营服务,保证运营服务的质量。

运营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中止或者终止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服务设施、设备,保障出入通道畅通,保持车站和车辆卫生、清洁,保持服务标志明显、准确。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市交通部门统一制定的票卡制式标准。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服务标准的规定,制定有关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公布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服务标准确定行车密度与首末班车行车时刻。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第二十五条 运营过程中因运营单位的过错不能继续将乘客送往地铁票面目的站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退票或者组织其他交通工具将乘客转运至目的站。

第二十六条 在地铁设施范围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并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合理引导。

不遵守地铁运营管理规定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

第二十七条 乘坐地铁应当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但按照规定可以免费乘车的除外。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运营单位可以查验乘客的车票,对未持有效车票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10倍的票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动物;

(五)其他影响乘客人身安全或者运营秩序的物品。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携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或者拒绝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九条 在地铁车站、车厢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杂物;

(二)涂写、刻画、擅自张贴;

(三)派发广告、卡片等经营性宣传品;

(四)擅自设摊、从事销售活动;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强行上下车;

(七)擅自进入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或者跨(穿)越地铁栏杆、闸机;

(九)其他违反地铁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地铁交通车辆段和车站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店铺或者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铁交通正常的运输功能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一条 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地铁交通的用电、通信、用水需要。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公众利益和运营服务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地铁运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

制定和调整地铁运营服务标准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运营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或者发生严重的运营异常时,市交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

市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处置方案,并报告市政府;评估报告中有关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改进意见予以改进。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单位运营情况评估应当书面通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评估并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部门接到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及建议的接收渠道和处理、反馈机制,对乘客的投诉或者交通部门转办的乘客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交通、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疏散、排险、救援及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接到报告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地铁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运营方案;无法及时作出有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无法有效疏导客流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站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部门报告。

引起暂停运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运营。

第四十条 地铁运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先抢救伤者、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善后事宜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进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公告或者告示有关事项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

(四)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投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作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或者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九)项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12月28日起施行。

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篇3

1、前言

在广州地铁车站机电设备安装项目管理中,扶梯项目和屏蔽门项目的管理模式相似,业主均要全线管理,且两项目工程均属于采购包安装的交钥匙工程,但两者管理特点有很大区别。我非常有幸经历了两项目管理的磨练,有较深刻的体会,总体感觉屏蔽门项目管理存在较大困难和风险,其困难的主要原因是地铁屏蔽门属于新的技术应用,屏蔽门市场不成熟、承包商管理不规范增加了项目管理的难度,其风险在于地铁屏蔽门自身特点决定其施工总是最后完成,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合同管理失败,下面就地铁扶梯和地铁屏蔽门项目管理中体会到的区别和特点进行简要分析比较,并对广州地铁新线建设中屏蔽门项目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2、承包商与外资的合作模式的区别

在地铁扶梯项目和屏蔽门项目的招标中,其具备条件并参与广州地铁项目投标的品牌均不多,招标有一定困难,但扶梯机械结构比较复杂,其生产加工需要不少专用工具和工装,外方要合作必须有前期的投入和合作即至少需要一套完整的生产组装线的投入,目前各大品牌在中国已经形成了规模和市场,其模式是稳定的。屏蔽门除去其核心电气控制技术外,其机械结构简单,可以寻求合作单位的机会较多,且不需要前期太多的投入,合作可以短期内形成,均属于新合作关系,也可以描述为项目合作模式,其稳定性差。因此,屏蔽门招标相当困难,可以选择的品牌不多,每一品牌在中国的应用都是新的应用,承包商内部协作需要磨合,其磨合过程中带来的矛盾是项目执行困难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屏蔽门项目管理中业主常常要面对老外和控制老外,且老外与中方文化差异也是项目执行中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3、技术的成熟性及其在国内技术应用上的区别

扶梯和屏蔽门的核心技术均有上百年历史,属于成熟技术,但其技术的应用在中国有很大的差别,扶梯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各品牌扶梯在中国形成相当的市场,厂家对其技术的吸收和应用比较成熟,合同签订及设计联络完成后,如果其主要技术条件确定,中方的技术人员可以完全脱离老外进行生产安装调试,同时国内电梯市场已经比较成熟并将其强制纳入特种设备的管理,出台了多项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对其生产、制造、安装及维保进行了相当规范的管理和约束。而屏蔽门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第一条线的应用是广州地铁二号线仅有 8 年的历史。由于广州地铁二号线屏蔽门的成功使用,效果良好,国内地铁屏蔽门市场才在最近 2 ~ 3 年内初步形成,国内各大城市北京、上海、武汉、南京、天津、深圳、杭州、重庆、成都、沈阳等城市纷纷提出屏蔽门需求,屏蔽门各大品牌均看到中国市场的巨大需求,寻找其合作的伙伴,其之间的链接较新,中方对其技术吸收和成功的应用还需要几年的磨练和过渡,因此,在合同签订到合同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方均需要依靠外方直接技术支持和现场的指导,且其门体的设计和生产及安装属于中方,也需要有段时间的运行考验和完善,在合同执行中,特别是安装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安装困难和返工现象严重,影响了质量和进度,且安装运行后还有部分设计不合理需要整改和完善,同时由于屏蔽门市场还未成熟,属于新产品的应用,国家还未有直接的法规和标准对其进行控制和约束,需要业主根据合同间接参考国内有关标准和欧洲行业的有关标准进行控制和约束。

4 、程管理上的特点

4.1 预埋件的区别

地铁站各扶梯预埋件比较分散,以每台扶梯井道不同位置进行布置,因此每台扶梯位置定位基准不同,它的重要高度尺寸的确定依靠车站装修 1 米线,而其它定位尺寸的形成和确定与复杂土建结构差异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由于各扶梯井道定位随土建结构的不同而不同,故易产生设备建筑施工图、土建结构施工图和扶梯安装布置图三图不一致的现象,需要业主在前期重点抓住三图不一致管理,避免现场大量出现由于设计或土建施工引起预埋件错误的现象。但如果出现扶梯土建井道预埋件错误或超差现象,其整改工作量相对分散,易于整改。

而屏蔽门预埋件集中,其定位基准和位置是固定的,均是以车站有效站台中心线和轨道控制基标为基准,因此,其不易产生各图不一致现象,但如果预埋件有错误或超差,其土建的整改工作量相当大且需要整改周期长,土建极其不愿意整改,如果工期紧张,其土建整改变成了不可能,必须由屏蔽门的特殊设计和生产进行弥补,广州地铁三四号线屏蔽门业主和施工单位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协调处理。

4.2 测量区别

地铁各站扶梯井道分散,而且每台扶梯尺寸的测量可以分为两部分进行,即井道内部尺寸的测量和 1 米线确定后的高度尺寸的符合,这样一个站就可以采用土建完成一个井道就测量一个井道的方法对土建井道进行及时的跟踪测量,其测量只要跟踪及时就不会影响生产和安装进度。屏蔽门预埋件集中,其测量必须在所有预埋件施工完成后才能进行测量,同时由于屏蔽门自身项目的特点,其测量必须在轨道控制基标提供后才能进行,且部分非标件,上下钢结构及端门的设计和生产需要测量后的数据进行,因此,屏蔽门产品特点决定其测量较滞后,且其测量结果直接影响生产,特别是非标件的生产,由此轨道控制基标提供的时间是影响屏蔽门总体工期的关键因素,需要业主积极协调解决,为施工单位尽量争取时间,规避工期风险。

4.3 产品设计和样机制造区别

扶梯的主要技术参数稳定、其设计和样机均比较成熟,重点在于室外梯的设计和应用,广州地铁要求的是全露天型室外梯,且由于广州特殊气候对其室外梯的应用提出了相当严格的要求,广州日立经过二号线的应用,在三四号线已经改善了很多,趋于成熟,其它国际知名品牌扶梯均在技术和国外有较成熟的应用,但是否适应广州地铁的特殊工作环境要求需要经过实践检验。而屏蔽门主要技术参数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国内大部分厂家处于样机阶段而没有真正应用,其国内厂家设计的门体均属于新的设计应用,其设计的产品性能和可靠性需要在运行中不断考验和完善,在项目安装完成后仍然有很多局部设计缺陷需要整改和完善,并给工程管理和施工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4 产品生产和包装区别

扶梯生产厂家自身机械加工能力很强,扶梯配件市场比较完善,重要部件生产质量控制严格,产品生产组装均由专用工装确保质量、有专门的加工厂和组装车间,且在出厂前均经过组装调试完成后,再经过合理包装设计和产品包装,以站和台为区别进行发货。屏蔽门机械部分比较简单,要求的加工精度及组装装配精度比较底,其承包商自身机械加工能力不是很强,基本需要外协,且没有专门的屏蔽门配件市场,其包装简陋不规范,没有标准的包装设计,常常以散件发货到现场组装,加大现场管理的难度,易造成现场管理的混乱直接影响质量和工期。

4.5 产品安装及产品安装队伍区别

扶梯产品已经经过工厂组装和调试,其安装工艺安装过程质量控制是稳定和成熟的,其安装过程的各个工作分界面非常清晰,且其安装队伍均是厂家固定合作伙伴,熟悉本产品的安装。而屏蔽门不经过工厂组装和调试,直接在现场进行组装和调试,其安装工艺、安装质量过程控制均有待改进、电气与机械之间的施工界面不清晰,且安装队伍均是第一次接触屏蔽门,需要厂家对其进行严格的培训,但实际常常是现场边学边干,因此,过程返工现象较多,且质量控制较差,项目完成后有大量整改。

4.6 施工管理人员区别

扶梯项目管理对项目经理和施工员的技术要求水平不高,但需要其有很强的现场协调能力,在工厂组装调试人员的技术支持下,其现场的进度和质量,安装队基本能够控制,加上厂家的内部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可以确保其进度和质量。屏蔽门对项目经理和施工员的技术要求水平高,需要其有很强的现场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应能指导安装队的安装并严格监控其进度和质量,其原因是安装队对屏蔽门技术掌握弱势和屏蔽门未经过工厂组装对现场组装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需要厂家对其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及安装队伍进行严格的培训及技术部门的大力支持。

4.7 工程接口区别

地铁扶梯接口主要是扶梯土建预埋件误差,车站提供的装修1 米线、扶梯与天地墙之间的收口及其运输通道与各专业场地占用等施工过程接口矛盾较大,其它还有 EMCS、低压配电、给排水、主控之间的简单接口。屏蔽门专业主要是屏蔽门土建预埋件误差,屏蔽门与石材及绝缘层之间接口,屏蔽门顶部安装空间与天花之间的接口,墙面与屏蔽门端门之间的收口,屏蔽门管线布置与其它管线和设备房装修接口,屏蔽门测量设计生产安装的基准点与轨道控制基标及其施工之间的接口,屏蔽门与主控、车辆、信号的接口,及现场占用场地与其它专业之间的接口。

5、总结

针对以上的对比分析,在广州地铁新线建设的屏蔽门项目管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5.1、招标中应关注各品牌在中国的合作模式,并发展潜在的投标人,把握好招标是项目执行的基础;

5.2、针对技术应用的成熟性应在招标文件、合同、设计联络及样机等阶段进行充分考虑和弥补;

5.3、针对预埋件的完善,新线建设中将采取以下措施 :

(1) 对屏蔽门预埋件方式及其尺寸标注及公差标注进行完善。

(2) 土建施工工艺及其尺寸检测方法进行严格控制,使土建施工和测量与机电安装要求协调一致。

(3) 改进屏蔽门内部结构,进一步增加其对土建误差消化的能力。

5.4、在设计联络和样机制造阶段应重点增加中方对其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成熟性的审核,重要外协件的考察、测量内容的完善特别是对非标件设计和测量之间接口的完善、安装工艺的审核、组装和包装设计的审核、机械和电气施工界面的清晰划分、承包商内部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的重点审核 ( 承包商对其项目经理、施工员、材料员、发货员、安装队伍等的培训 )。

5.5、充分利用好项目管理商和监理,项目管理商应重点对样机及其有关试验进度和外协件的生产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并增加内部培训内容的跟踪和控制,确保现场施工中的人员均经过合理的培训。

5.6、屏蔽门监理单位争取尽量早招标出来。在土建预埋件开始时,屏蔽门监理能够提前进入现场对土建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合理沟通,让土建每个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充分了解屏蔽门预埋件要求,确保预埋件的准确性,并在车站机电承包商进场后及时对屏蔽门存在的接口进行沟通和协调,让各有关单位均能了解该项目的特点,并严格监控屏蔽门施工工序及质量。

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篇4

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及奥运会在北京召开的现状来看,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运营安全是我国地铁交通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之一.在对国际和国内地铁运营安全形势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地铁运营安全防范的人、物、制度和社会环境四要素,以利于下一步地铁运营安全工作的开展.人的要素是指乘客要有较强的安全防法范意识,地铁工作人员具有高素质的工作水平.物的要素是指地铁装备防灾抗灾能力强.制度的要素是指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备.社会环境的要素是指全社会共同努力,综合整治预防灾难.

作 者:韩利民 李兴高 杨永平HAN Li-min LI Xing-gao YANG Yong-ping  作者单位:北方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刊 名: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 年,卷(期): 14(10) 分类号:X9 关键词:地铁   运营安全现状   安全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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